(四)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应根据当地城乡低保人数的变化,补助资金的标准和需求量,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相应资金和低保机构的办公经费。
三、建立覆盖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制度
(一)实施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关于白山市部分困难居民和特殊群体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补助办法》,低保对象可年缴费12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和省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额可达1万元,逐步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二)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就医“优惠卡”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就医“优惠卡”制度和办法。卫生服务机构特别是定点医院(病房)要开辟绿色通道,在保证正常医疗服务和技术水平的前提下,对凭有效身份证明和“优惠卡”就医的城乡困难群众,在挂号、治疗、常规检查、普通床位等费用上实行优惠办法。
(三)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地方财政安排、上级补助资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收支平衡。
(四)搞好大病医疗救助。对发生大病的困难群众,从慈善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大病包括: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Ⅲ级以上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糖尿病并发症(Ⅱ型以上)、脑出血及脑血栓后遗症(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肝病(指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精神病(指逆转型)、股骨头坏死(指骨质吸收破坏,骨头节溶合)、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意外伤害所致肢体和组织器官缺损,功能丧失者。
四、加大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
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白山市贫困学生教育救助暂行办法》,对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实施教育救助,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相应办法,安排必要的资金。
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救助政策。确保城乡低保家庭和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学生,均能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政策。保证农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能接受免费义务教育,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健康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