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
(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四)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的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列入家庭收入)、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的康复成本。
(六)其他按规定不应当计入的收入。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审核:
(一)财产核查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共同配合完成。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财政供养情况信息;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等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离退休金发放、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从事公益岗位等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情况、家庭成员组成、死亡情况、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纳税情况等信息;金融机构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信息。
(二)在信息比对平台建设之前,实行人工比对。各相关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查核材料,按照职责分工提供申请低保家庭的相关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签署意见。廊坊市区(广阳、安次、廊坊开发区)申请家庭房产、车辆、养老金发放等信息核实,由广阳区、安次区民政部门、廊坊开发区社会发展部门直接向市相关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