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低保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书面提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严格实行备案制度。
(2)审核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100%的比例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声明事项和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及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再次组织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必须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3)县区审批。县区民政局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责任主体,要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县区民政局将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统一上报市信息核对机构进行核对;核对无异议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以及有疑问、举报或者其它需要重点调查的,要全部进行入户调查;核对、抽查、调查结束后,相关情况要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经调查、核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局予以批准,并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对不予批准的,县区民政局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张榜公示。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形式和时限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固定公示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张榜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时限为7天。县区民政局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领取金额等在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长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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