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市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住宅或拥有别墅;农村拥有一套商品房的。
(6)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较稳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8)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将本人收入的10%(按子女数量分别予以核算)计入赡养、抚养、扶养对象进行收入核算,超过保障标准的;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单独分离出来办低保的。
(9)经常变换家庭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管理机构,致使管理机构无法与其联系,或者连续3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10)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人员、户籍等情况,提供虚假家庭住址,隐瞒家庭真实情况,制造贫困假象的;或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除外)。
(11)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近三个月平均每月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12)子女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饲养大型、名贵宠物;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13)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管理机构正常办公,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或者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1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赴外学习、经商的。
(15)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新建住房;近一年内高档装修现有住宅,或者有住房租赁, 且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
(16)没有经过申请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以及档案资料不全违规纳入保障范围的。
4、那些残疾人可以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根据《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市残联等七部门转发《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宝市残联发〔2015〕178号)要求。低收入家庭中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指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多重残疾一、二级),持我市户籍,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