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
1、申请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保障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是:金台、渭滨、陈仓及高新区保障标准为457元/月·人,9县为437元/月·人。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并实行档差补助。⑴A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享受保障金205元;⑵B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享受保障金170元;⑶C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享受保障金135元。
3、低保在申请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纳入保障范围
(1)执行政策走样,违规操作办理。如农村户口办理城市低保,城市户口办理农村低保的;保户漏人、拆户合户、单人单户(宗教教职人员、混合户的单人户、“三无人员”和成年重度残疾人除外),因处理上访、维稳、企业破产改制、发展地方产业经济(种植烤烟、经济果林等)、发放村干部工资、征地拆迁及失地农民整体纳入的。
(2)收入发生变化,超出低保标准。如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退伍安置、在外打工、离婚再婚、人员死亡及大学生学业期满的;或者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为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等单位正式职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劳动年龄阶段内,身体健康,有就业劳动能力,而不主动寻找工作、参加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的;或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享受低保期间,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以上拒绝参加镇(街办)、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4)家庭拥有车辆或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三轮车除外)等,不论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