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期限及标准
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发放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材料
1、《失业人员介绍信》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通知书》
3、《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
4、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手册》
7、1寸近期免冠相片4张
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
9、指定开户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
步骤一: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步骤二:失业人员向失业登记窗口提供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