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输精管结扎术;
(6)输卵管结扎术;
(7)输精管复通术;
(8)输卵管复通术。
(二)生育津贴。
1.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计算办法为: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2.参保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津贴,计算办法为: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本单位申报的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的实际参保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支付比例为100%,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参保职工及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已减免的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具体为: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15天;怀孕满16周流产的,42天,引产按照流产怀孕周数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参保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参保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