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办法

生育保险2018-08-24王华老师

一、费用报销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二、报销费用金额: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

(2)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

(3)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

(4)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三、缴纳保险享受的时间规定:

(1)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2)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

(3)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四、业务所需材料:

女性参保人应当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已婚未育的流产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户口本,若户口本内有相应年龄段小孩导致不能明确其未生育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证明说明其生育情况(原件和复印件);

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⑤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2)已婚已育的流产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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