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落实和优化生育保险服务,武汉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意见就2018年武汉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报销、津贴领取等都作了详尽规定。
一、关于生育保险参保缴费
职工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在中心城区与新城区或新城区与新城区之间跨区域参保时,未中断的缴费时间可连续合并计算。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变换用人单位中断参保的,中断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在足额补缴后,参保时间可连续计算;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从重新缴费开始计算。
二、关于生育保险就医
参保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在诊断怀孕后,可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通过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生育保险就医,经审核通过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通过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生育保险就医,经审核通过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属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持《生育证》等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手续。
三、关于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就医
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规定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怀孕后,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男职工的用人单位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手续。
四、关于非长驻外地工作的参保女职工及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外地就医
非长驻外地工作参保女职工因个人原因需在外地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通过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生育保险就医,经审核通过后可到外地进行就医。
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规定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因个人原因需在外地就医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怀孕后,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男职工用人单位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地就医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后可到外地进行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