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2)

惠民政策2018-08-30王华老师

外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费用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五、关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的结算

由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在编职工的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聘用人员的有关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进行结算。

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进行结算。

六、关于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的核发基数

(一)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当月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或护理假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据实缴费的,实际缴费与应缴金额产生的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五)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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