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7%的费率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费的,应当提出缓缴计划,到生育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经审查同意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生育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已参保但欠缴生育保险费用的,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合并、兼并、改制、分立、转让,必须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应优先清偿本单位拖欠职工的包括生育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待遇,以及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行政单位列“经常性支出”和“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和“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企业在职职工列“应付福利费支出”。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组成。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及规定,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满6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