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难产(指职工分娩时实施产钳助产、胎头吸引和剖宫产术三种情况)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四)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五)对不具备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其生育津贴待遇按照自然分娩标准享受;
(六) 符合计划生育的二胎,生育津贴按以上标准的50%支付。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