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2)

惠民政策2018-08-28王华老师

(3)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医疗事故等存在第三责任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5)治疗不孕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6)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7)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

(9)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报销条件

(1)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报销材料

1、生育待遇审核表(在经办机构领取);

2、生育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6、正式票据(原件)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在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应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赣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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