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解读:【工伤待遇差额的处理】
浙江各市司法实践莫衷一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37条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工资与劳动者实际工资不符的,属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问题,劳动者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