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的自愿复员的发2.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而判过
刑批准复员的发2个月本人月工资;
(3)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自愿复员干部3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2.5个月本人月工资;
(4)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的自愿复员的发4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3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发。
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安家补助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1)军龄10周年以内的干部,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发给0.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1个月本人月工资;
(2)军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复员到大中城市的每年发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2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1年标准计发。
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为:
(1)一等医药补助费3500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
(2)二等医药补助费2800元,生活补助费1250元。
(3)三等医药补助费21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
(4)四等医药补助费1400元,生活补助费750元。
(5)五等医药补助费700元,生活补助费500元。
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具体规定
(1)军队干部原为在职职工,参军前未办过退职手续的干部复员(无正式工作者)规定为:参军前工龄与军龄合并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
(2)军队干部曾复员、退伍、退职过,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过去领过复员生产资助金、退职补助费、退伍优待金的一段时间,不再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但过去领过上述费用的时间和现在的军龄累计超过10周年的,其超过10周年以上的时间,每满1年按照10周年以上的标准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2017三期士官退伍费}.
(3)军队干部曾转业又参军,现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照发,但原发的转业费应全部扣回;
(4)军队干部安排到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单位工作的复员干部,不发给医药补助费,而生活补助费照发;
(5)复员证件所需照片的照相费,单位按实报销。
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其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
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军龄为l-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