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动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站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继续探索将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站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村卫生站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及信息公开上墙,统一统计信息、原始台账资料登记簿、基本医疗诊疗登记与处方以及健康教育宣传栏。完善业务技术规范和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五)加大村卫生站信息化建设力度。各地要将村卫生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我省卫生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村卫生站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站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一)在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站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站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县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站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合理用药水平,确保安全用药。
(二)将村卫生站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鼓励各地在推进门诊统筹工作中,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门诊服务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并将村卫生站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要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基本持平,城乡居民医保支付70%.各地应结合推进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医保对村卫生站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同步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优化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监管,加大对虚开单据和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