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推动农村卫生事业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大力改革全省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等政策,强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坚持调结构、提素质、保稳定,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夯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70%以上,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我省广大农村群众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村卫生站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全面开展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深化全科医学服务内涵,向农民群众提供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个体健康管理,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队伍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站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站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卫生站,按1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1500-3000人的村卫生站,按2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3000人口以上的村卫生站,按3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