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使用完成,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湖北省垦区农场资金分配由省农业厅、省农垦局与省财政厅协商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实行属地管理,由农场所在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湖北省自2015年起纳入国家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范围,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报废补贴,具体操作办法详见《湖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根据中央补贴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34小类81个品目(附件1)。各县(市、区)在补贴资金额度内,对水稻插秧机、油菜直播机、粮食烘干机和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等重点支持品种实行敞开补贴。对血防疫区“以机代牛”机具购置予以优先支持。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结合优势产业确定。
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我省拟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试点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后,再行组织实施。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农业用北斗终端产品须为通过湖北省支持推广目录评审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涉及多省需求的非通用类机具分档及补贴额由相关省共同协商确定,余下的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由我省负责制定。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情况详见《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