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征得省民政厅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县(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分全额保障和差额保障。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居民,按当地城市居f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差额享受。其计算方式为:家庭月保障金=当地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额(不计人的收入除外)。
第五章 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省级财政按照《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补助;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低保资金专户;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给以解决。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报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4.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后,在辖区内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再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