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5日,山西省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
大力发展电动客车、电动专用车、电动乘用车生产制造等产业,着力构建“煤—电—车”产业链。力争到2020年,全省电动车生产能力达到12万辆以上。
《意见》补贴政策解读:
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补贴标准: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资金。
根据《意见》,我省将创新完善产业技术、标准和商业模式,加大财政、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资金。
7月21日,从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提高营销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省对新能源汽车的营销进行补助,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即终止执行。执行期间内,营销补助政策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变动。
补助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
这里所指的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类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而营销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以后而给予补助的资金。
营销补助资金主要采用补助支持方式,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成本。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营销补助资金后支付购车款。具体补助范围为山西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从2016年1月1日起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