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标准为2016年1月1日起,电动汽车补助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1:1标准执行。2016-2017年,甲醇客车0.5万元/辆,甲醇重卡0.5万元/辆,甲醇轿车0.25万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0.1万元/辆,燃气重卡0.5万元/辆,燃气轻(微)卡0.1万元/辆。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90%。
实现终端销售才可申请营销补助
汽车生产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营销补助区别开来,按享受企业销售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新能源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营销补助资金在消费者购车款中扣减。新能源汽车实现终端销售后,汽车生产企业凭票据据实申请营销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汽车经销企业的,视为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营销补助资金。
营销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成本,汽车生产企业有义务将营销补助政策告知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材料审核、数据汇总、材料报送以及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得借营销补助审核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对违规申请、使用营销补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缴回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外,将永久取消企业申请营销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