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已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实物配租补贴。
问题三、哪些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答:自2016年3月1日起,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490元(含);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5万元(含)。
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问题四、哪些家庭可以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答:自2016年3月1日起,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850元(含);
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问题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自行负担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确定),自行负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参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中准收费标准计收,现行标准为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对承租家庭自行负担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与实际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问题六、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月补贴额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