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向国家申报。省住建厅对各市州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组织抽查、复核后,汇总形成全省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建议计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向国家申报。
(七)实施准备。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地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和乡镇建设管理员、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准备工作。
(八)计划和资金下达。省财政厅收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文件后,根据《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省住建厅提供的相关分配因素,商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拟定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联合行文下达到市、县(市、区)。市辖区的计划和资金文件由市财政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局)转发。
(九)组织实施。县(市、区)住建局收到计划和资金文件后,拟定工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对各乡镇报送的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建立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提供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加强农村工匠培训与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做好农户思想发动、质量监督、工作协调、信息档案整理录入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乡镇建设管理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十)验收公示。县(市、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组织人员入户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改造任务是否完成、改造工程质量、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情况等,验收合格的补助对象在县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七天。
(十一)资金拨付农户。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同级住建局提供的全县当年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情况和公示情况,会同发改、住建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十二)建档立卡。县(市、区)住建局负责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县(市、区)住建局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抽验。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计划“预下达”制度。在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资金正式下达前,省住建厅预通知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县(市、区)住建局根据预通知计划数,在年初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中确定最终补助名单并予以公示,经县级扶贫办审核后报市、州住建委(局)汇总,并以正式文件报省住建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