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公租房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某市州、县市区的补助资金总额=[(该市州、县市区年度筹集套数×该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各市州、县市区年度筹集套数×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年度补助资金总额。该市州、县市区年度筹集套数是指该市州、县市区当年计划筹集套数,减去(加上)上年度未完成(超)计划筹集套数。
第八条每年2月10日之前,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有关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连同本县(市、区)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实施情况,包括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及收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报市州财政、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每年2月28日之前,市州财政、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报表材料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市州、县市区,视同不申请公租房补助资金处理。
第九条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公租房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公租房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市州、县市区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
第十条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公租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公租房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时,填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6项“公共租赁住房”科目。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财政、住房保障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公租房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上级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公租房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市州、县市区应得的公租房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