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拆迁部门踏查数据为准,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长净管〔2012〕5号执行。
四、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递交。
五、被征收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超过总人数一半以上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净月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六、本公告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