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把国有企业打造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和释放企业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引领力,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指导意见》强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一是依法落实企业自主权。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由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二是推动企业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三是促进企业公平参与竞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问:围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提出了哪些改革措施?
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方向和重点。为此,《指导意见》提出:一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准确把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的转变。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二是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保值增值责任。三是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四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问: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了哪些要求和措施?
答:《指导意见》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要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在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加快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一批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开展多类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逐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通过市场方式,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战略性产业为重点领域,对有发展潜力、成长性较好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在试点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