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于1984年到济南某厂工作,因单位经营困难,自1996年起不再到单位上班。1999年,该厂与济南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一次性买断该厂整体产权。2010年6月,该公司领取了该厂的土地、房屋补偿及相关企业搬迁、人员安置等各项费用1900万元。2012年1月5日,该厂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9月10日,尹某申诉至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厂和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尹某诉至市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具体到尹某与所在单位的案件,法院认为,尹某所在的工厂于2012年1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尹某与工厂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工厂依法应支付尹某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尹某多年未上班,其要求按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度,即2011年的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为基数计算并无不当。工厂依法应支付尹某经济补偿13200元。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某公司虽接收了整体产权,但未对其依法进行清算,依法应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工厂支付尹某经济补偿13200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