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原来是2000,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月)
公众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往往误读为起征点。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2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两者都是税收上的一种优惠政策。所谓优惠政策,即对于某些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奖励措施。既然是优惠,那自然不是所有纳税人都能享有的,就如对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收一样。而公众所提及的起征点是平等的,是所有公民都能够享有的。显然和优惠政策没有任何关系。
严格意义上说,个人薪酬中扣除的费用,是对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精力等的一种补偿。是你在劳动过程中放弃的其他一切所具有的价值。就和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前需扣除成本一个道理。两个都是费用扣除标准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