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治方式而言,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消除在旧的思维模式下所形成的一些与法治要求不符的办事方式。例如托关系、找门子的办事方式。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下,遇事找熟人走关系往往是人们的第一选择。人们通过关系进行社会资源之间的互换,使得法律失去应有的效果,往往导致社会资源利益的无效率、浪费。例如选择性执法。法律是否适用、对谁适用、如何适用,皆取决于执法者自身的判断甚至好恶,最终导致法律失去公正性,丧失人们的信任,失去效果。而法律实施机制的失效,又使得一旦有人逃脱了法律的及时制裁,其他人就会形成法不责众的扩散心理,出现机会主义违法。再如运动式执法、运动式治理。这种治理方式下,法律被认为是从属于某一具体社会政策的工具,法治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为实现特定的目标被放弃,导致社会失序,法治权威受损。这些方式植根于旧的关系思维、特权思维、人治思维中,与法治思维相悖,无疑都会损害到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公信力。
反腐败与运用法治思维:
一、以权利制约权力,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腐败问题,要重视和发挥制度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强化权利制约,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孟德斯鸠说过: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因此,必须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以权利制约权力,才能解决根本问题。在当前反腐败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依法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在任何一刻都不能收手,但这种打击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此,至少要做到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公开法定和问责法定,强调以制度控制权力、以程序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以公开制约权力、以问责保障权力,建立并完善以权利制约权力的长效机制,最大地减少公权力腐败的机会,最大地增加公权力腐败的成本,确保权利最大限度地不被人用于谋取个人私利。
二、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建立不能腐的惩戒机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腐败问题,要完善反腐败立法思路,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工作,建立不能腐的惩戒机制。立法权提供制度、规范和程序,加强反腐立法工作是充实反腐败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在法治思维下,靠法治反对腐败,不仅要有法可依、疏而不漏,而且要重典治腐、严刑惩贪。因此,一方面要确保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认真解决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等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反腐的立法力度,加快制定宪法实施监督法、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法律,修改刑法以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行政法和经济法,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或办法,以及地方性法规,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
三、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建立不敢腐的防范机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腐败问题,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建立不敢腐的防范机制。行政权是把体现为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相结合的立法决策落实兑现的关键,即是反腐的重点对象。如果把立法权比作反对腐败的第一道防线,那么行政权就是反对腐败的第二道防线。行政权具体掌握着国家绝大多数资源的分配使用权,经常与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企业单位等打交道,相对于其他部门具有更多的腐败资源、腐败的条件和腐败可能,是反腐工作的重点对象。因此,面对这种情形,作为执法环节的行政权,不仅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自律和自控,不以权谋私,不滥用权力,还要做到依法防贪,依法治权,确保行政权依法、高效、廉洁行使,才是引导权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