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集团退休待遇: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第 20 号令)、《关于中央
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 号),
以及《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
发分配[2007]152 号)等文件精神,在中远集团试行企业年金制
度的同时,为指导和规范中远集团各直属单位兼顾好建立企业年
金制度前后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结合中远集团实际情况,现
就中远集团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统筹
外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保证现有基本养老统筹外待遇支付水平不降低的原
则;
(二)将现有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予以归并、简化管理的原
则。
二、具体意见
(一)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现有的基本养老统筹外支付项目合
并为以下三类:
二、具体意见
(一)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现有的基本养老统筹外支付项目合
并为以下三类:
1.企业基本补贴。即各单位自行设立的统筹外支付项目,如
过节费、书报费、通讯费、防暑降温费、疗休养补贴等,按照不
低于现有水平的原则,合并为一项,统称为企业基本补贴。
2.企业效益分享补贴。即集团目前设立的过百亿慰问金
项目,按照不低于现有水平的原则予以固化,并改称为企业效
益分享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原集团离退休人员过百亿慰问金
标准执行。
3.地方政策补贴。即各单位所在地方政府明文规定企业必须
执行的补贴项目。
此外,离休人员企业补贴在上述三类补贴项目外,作为单独
项目继续保留。
(二)规范后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不再增加,水平原则上
不再提高。
(三)企业基本补贴和离休人员企业补贴原则上在原渠道列
支;企业效益分享补贴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地方政策补贴按
照地方政策文件规定的渠道列支。
各单位应提供国家或地方关于以上补贴项目的相关文件。
(四)企业基本补贴、企业效益分享补贴、地方政策补贴和
离休人员企业补贴原则上由企业按月支付。
(五)2007 年 1 月 1 日(不含,下同)前已经离退休人员,
可终身领取以上补贴。
三、根据中远人力资源部函[2009]448 号文精神,对于各单
位原办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7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离退休
人员,可以按照原保险合同条款继续享受。
四、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即 2007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离
退休人员,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按照上述意见确定的基
本养老统筹外项目外,不再享受其他任何待遇。试行企业年金制
度后退休人员,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待遇外,不再
享受其他任何待遇。
五、各单位在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同时,要按照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