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臵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臵。
第二章接收与移交
第六条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及时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士兵。
第七条退役士兵安臵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臵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享受与安臵地退役士兵同等安臵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臵;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臵;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臵的。
跨省易地安臵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省内跨设区的市易地安臵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易地安臵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臵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持接收安臵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在接收安臵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