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拆迁老宅挖出银元,当地掀起挖宝风(2)

今日新闻2018-10-29李天扬老师


  文管所

 若属文物上缴国家若非文物将归还

  昨日下午,旬阳县文管所副所长黄治荣介绍称,该所接到群众举报后,与当地镇政府、公安以及村上干部一起到赵明忠家收缴出土物。经现场初步认定,出土物为银制,形状类似元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要对出土物收缴后鉴定。

  记者问及这些银元宝是否属于文物的问题,黄治荣表示,这些出土物的鉴定由陕西省文物鉴定单位认定,若属于文物将上缴国家,若非文物,请示上级单位同意后,再返还给个人。

  收缴中为何又留给村民两个的问题,黄治荣称,当事人提出要给孩子打首饰,且当时现场情况比较特殊,为确保大部分出土物能有效入库,便答应了村民的要求,若鉴定这批银元宝为文物,将对剩余的两个追缴。

  黄治荣表示,之所以未给赵明忠奖励,是因当事人从主动上缴已演变成文管部门收缴了。

  律师: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嵇文兵律师认为,这些银元宝应当定性为地下埋藏物,根据《物权法》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我国《民法通则》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他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指出: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就此事而言,如果能证明上述银元宝是谁埋藏的,则归埋藏人或者其继承人所有,前提是该银元宝不属于文物或属于依法个人可以持有的文物。否则一律收归国有,但应当给予发现人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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