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体检
(1)体检包括体格检查和军人职业适应性心理检测。体格检查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后卫〔2015〕904号)执行,如有变动,以上级通知为准。体格检查结论由主检医师签字负责。军人职业适应性心理检测,由军检站抽调心理、精神卫生或相关人员组成心理检测组实施。
(2)体格检查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不合格”3种。体格检查项目均为指挥专业合格的,其结论为“指挥专业合格”;体格检查项目中有一项以上(含)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其结论为“非指挥专业合格”;体格检查项目中,有一项为不合格的,其结论为“不合格”。体格检查项目不得缺检、漏检,结论要如实填入《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检表》结论栏,其中,对潜艇合格的考生在结论栏注明“潜艇合格”。
(3)体检现场设监督复议组,由省军区招生办、地方招生部门、医疗机构各1名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有争议的检查结果进行复议。复议过程中,将安排家长代表进行现场监督。体检各项目结论应当场告知考生本人。考生如有异议,可现场提出复议申请,由监督复议组现场复议(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议,初检结论即最终结论),对复议结果仍持异议的,可向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提出申诉。对当场不能作出结论的血常规、尿液、血清艾滋病毒抗体等体格检查项目,应于考生体格检查结束后2天内向社会公布检查结论,考生可按规定自行查询检测情况。
4.填表办法。《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检表》中的“政治考核结论”和“面试结论”栏的填写以及“综合结论”栏信息点的填涂由4个军检站的军分区(警备区)招生办负责,其他内容由相关人员填写。填写表格时,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填写),并保持字迹清晰工整。须注意的事项:所有结论栏目内容不得涂改,确因工作人员填写失误造成的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加盖该军检站体检专用公章,否则视为无效;表格在传递和填写时,要保持表面平整,不得折叠和粘贴其他材料,以确保扫描效果;各种检查单据统一粘贴在一张A4白纸上,由体检面试所在军分区(警备区)招生办保存5年;各军检医院在体检表上所有盖章和签章必须使用蓝色印泥,印章须清晰完整。
(三)有关表格打印及上报时限
1.表格打印。《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检表》在省教育考试院填写考生身份信息并生成条形码后,由省军区招生办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政治考核表》由各军分区(警备区)用80gA4纸按规定格式印制;《面试表》由军检站点所在军分区(警备区)用80gA4纸按规定格式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