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上海市船舶户牌办事指南

户口政策2018-11-27才子老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具有本市船籍并于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作业的机动船舶所有人申领《上海市船舶户牌》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上海市船舶户牌》办事指南(代码:0212)。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船舶户口簿申领)具有本市船籍并于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作业的机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船舶户口簿(包括船舶户牌)。船舶户口簿应当随船携带,船舶户牌应当置于公安部门指定的位置。船舶户口簿(包括船舶户牌)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已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的内河船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取得有关证件的内河船舶。

  五、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船舶户牌申(补)领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1)批准文件应当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2)单位公章应当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检验证书

  1

  纸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1

  纸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

  纸质

  6

  船舶照片

  原件

  1

  纸质

  5寸,彩色

  7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正反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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