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具有本市船籍并于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作业的机动船舶所有人申领《上海市船舶户牌》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上海市船舶户牌》办事指南(代码:0212)。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船舶户口簿申领)具有本市船籍并于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作业的机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船舶户口簿(包括船舶户牌)。船舶户口簿应当随船携带,船舶户牌应当置于公安部门指定的位置。船舶户口簿(包括船舶户牌)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已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的内河船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取得有关证件的内河船舶。
五、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船舶户牌申(补)领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 | (1)批准文件应当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2)单位公章应当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检验证书 | 1 | 纸质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 1 | 纸质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1 | 纸质 | ||
6 | 船舶照片 | 原件 | 1 | 纸质 | 5寸,彩色 |
7 |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 | 正反复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