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海船舶、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船舶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代码:1210)。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3项:
项目名称: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实施机关: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2、《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已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的出海船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4、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6、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五、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