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出海船舶户口迁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簿办事指南

户口政策2018-11-27三水老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海船舶、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船舶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代码:1210)。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3项:

  项目名称: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实施机关: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2、《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已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的出海船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4、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6、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五、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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