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泰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3)

户口政策2018-07-28王华老师

除第七项外,被投靠人应当拥有本市籍家庭户口。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死亡证明、现役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  原籍本市的离(退)休人员,在泰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落户。

适用前款规定的,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大中专、技职院校的毕业生(包括退学和肄业),入学前是本市户口的,准予落户。

学生在校期间,可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也可申请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者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体育部门批准引进的运动员准予落户。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体育部门人才引进证明。

第十二条获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优秀农民工,以及认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还应当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迁入证明。随迁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获奖证明、荣誉称号证明及相关发明创造、专利证书、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合法稳定住所具体包括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所有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宅基地证、房屋建设许可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户口迁移实行核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准入条件提供相应的证件、证明材料以及办迁人的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等,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分)局核准,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派出所凭证办理,不需要《准予迁入证明》的,凭市(分)局签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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