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完税发票及购房合同,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条在泰州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适用前款规定的,随迁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用工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住证,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条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准予落户。
适用前款规定的,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随迁。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人社部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亲属关系证明。
第六条经军转安置部门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民政部门安置的退役军人和接受的军队离(退)休人员、退休士官和无军籍职工准予落户。
适用前款规定的,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退休年龄)可以随迁。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军转或民政部门的安置手续
第七条经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驻泰部队干部、士官随军家属准予落户。
适用前款规定的,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退休年龄)可以随迁。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第八条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泰实际生活和工作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准予投靠落户: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父母双亡的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互相投靠的;
(五)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或另一方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六)夫妻均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军人的子女的;
(七)未成年子女投靠军队女士官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其父母或者子女在投靠地应当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款第二、六项规定的,父母一方年龄应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符合前款第五项规定的,非现役军人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