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人社局)依据:《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规[2017]6号)第二章第七、九、十、十一条。
(九)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人社局、民政局)人社局依据: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8号。民政局依据:1、《双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双民发[2013]60号);2、《双鸭山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双政办规[2016]8号);3、《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双政发[2015]5号。
(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市教育局、财政局)教育局依据:1、《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3]8号)第二条第一、二款;2、《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教基一[2014]76号)第二章第八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十一)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市公安局、卫计委、教育局、人社局、司法局、民政局、房产局)卫计委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6]29号)。教育局依据:1、《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3]8号)第二条第一、二款;2、《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教基一[2014]76号)第二章第八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人社局依据:1、《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6]29号)第三条。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