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办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时限。
一、所需证明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落户凭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凭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
4、接收单位证明;
5、转业军人家属随迁的凭市、县安置办证明及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小孩的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调查核实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九条 办理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我市定居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时限。
一、所需证明材料
1、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需提供县、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
2、华侨在我省定居的,需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的,需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
4、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市定居的,需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5、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的,需提供:
(1)护照或入境证件;
(2)原户籍底册或有关户籍证明或派出机关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场办理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制发《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条 办理“两劳”释放人员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时限。
一、所需证明材料
1、原《居民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2、《释放证明书》、《解除劳教证明书》。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入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劳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少教人员回原籍入户,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规定》中第二章“准予迁入条件”的申请人,并提供了本实施细则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应予受理,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及要求开展审核、审批工作。不得以计划生育工作等理由设立附加条件,限制申请人迁移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