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办理招生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时限。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
2、录取新生花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户口迁移证明》;
4、新生的《居民身份证》;
5、录取学校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受理,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办理毕业生毕业回迁、在读学生退学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时限。
一、所需证明材料
1、毕业生的《毕业证书》(退学人员的凭退学证明或就读院校相关证明);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户口迁移证明》;
3、毕业生或退学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4、原籍《居民户口簿》或派出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受理,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办理随军家属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时限。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军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明;
3、随军家属的要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小孩的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调查核实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