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符合《规定》第十八条优秀农民工及劳动模范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入户通知书;
3、政府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表彰的文件;
4、优秀农民工或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5、务工单位证明;
6、申请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符合《规定》第十九条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茂名市市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关于开展技能竞赛的文件和表彰文件;
3、申请人的获奖证明;
4、所在务工单位证明;
5、申请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