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如有疑问的,当事人要到证件的发证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鉴别证件真伪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审核、审批户口迁移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同意或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户口迁移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当将涉及户口迁移的条件和办理程序以及有关手续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户政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