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归国华侨要求到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3)申请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5)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四)出国(境)回国人员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和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五)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凭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办理入户。
第二十三条 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因住所独立或缔结婚姻组成家庭导致原家庭成员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分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因住所独立或缔结婚姻组成家庭导致原家庭成员分居数处需分户的相关证明材料;(4)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
户口地址为农村的另需提交村委会同意分户证明。
未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单独立户。
第二十四条 房屋产权转让的,原房屋产权人及依附于该房屋的整户人员应当迁出。如整户人员都在我市确无其他产权房屋的,可向我市无存量搭户人的城镇家庭户亲属搭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搭户申请书(签名并按印指模,需说明与户主亲属关系);(2)户主及房屋所有人同意搭户证明(签名并按印指模);(3)申请人原整户人员的无房产证明;(4)被搭户地址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不满足搭户条件的,迁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公共集体户或原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第二十五条 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