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录(聘)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可以申请入户我市。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3)接收单位证明;(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随军迁入本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2)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随军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随军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省、市政府安排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与原件一致的省、市政府安排由我市安置人员的相关文件复印件;(3)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我市定居的入户手续:
(一)原我市居民的港澳同胞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的申请书;(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批准入户后需收原件并开具《证件收存证明》);(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的经济来源证明;(5)原籍户籍证明材料;(6)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二)台湾同胞要求到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和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