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死亡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注销,证明材料和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结。需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簿》原件;(2)《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村居委证明、单位证明等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3)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因境外定居、取得居留权或入籍需办理注销户口,证明材料和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结。需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2)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或《注销户口通知》。
(三)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户主持《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二十六条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证明材料;(4)属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地级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出生日期认定函;(5)派出所的调查报告;(6)其他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公民曾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现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变更民族成份的情形,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成年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签名并捺指印);(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与申请理由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与申请理由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生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书面同意书(生父母签名并捺指印);生父母离异的,应当附上《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6)未成年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 还需本人书面同意书(签名并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