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扎实统一推进。国家基本户籍管理制度属于中央事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消极懈怠、推诿塞责。要抓紧清理已出台的、与国家和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文件,并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制定出台本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制定配套措施。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等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配套措施,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市公安局及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四)确保大局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时,要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深入调查研究,全方位地听取民情民意,化解矛盾,保障民生。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运行进度、群众反映诉求和社会舆情动态,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五)开展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全面把握、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坚持“统一口径、适度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各县市区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简化审批手续,自觉接受监督,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