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七)建立健全就业保障机制。进城农业转移人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应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提升国民素质和扩大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
(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农业转移人口符合社会救助政策、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救助范围。
(九)建立健全优抚保障机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和服役期满后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政策;农业转移人口中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各县市区要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负责办理农民集体土地以及宅基地、农房的处置和补偿事宜,切实防止农业转移人口权益受损,防止土地闲置和撂荒,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要研究出台农业转移人口附着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上的各类权益保障办法,鼓励以股权等形式予以确认和延续。要研究出台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失地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障办法,尽可能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一并考虑。要超前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城市(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提高城市(镇)人口综合承载能力。
(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加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财力保障。逐步理顺“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市县政府的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与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性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抓好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公安、发改、人社、财政、教育、民政、国土资源、住建、农委、林业、卫生计生、统计、法制、宣传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联络协调机制及相应办事机构,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