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深入推进消防、车辆、危化物品、境外人员、网络安全、物业管理进社区“社区六进”工作,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及时将进城落户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加快社区党(团)组织、群团组织全覆盖,实现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推进纳入城镇化管理的新型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同服务、同管理,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
六、健全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一)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开展在进城落户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四)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等各阶段教育纳入城市(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
(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在3年内可选择继续享受农村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现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