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或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第二十六条 父母投靠农村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另有文件规定或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家属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等,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队所在地。
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凭其子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部队相关证明,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其驻地,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第二十九条 在市中心城市(包括市中心城区和武陵源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凭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第三十条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的,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第三十一条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凭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