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0号)精神,市局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类型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受理“农转非”、“非转农”等户口性质变更申请业务,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户口资料打印件(如户口簿、常口登记表等)和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均打印为居民户口。按照自愿原则,居民可以自行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免费换领新版居民户口簿。
二、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加快常德建成百万人口大城市,全市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调整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规范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政策,市局将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出台新的全市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1、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有序放开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在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德经开区、鼎城区玉霞街道、红云街道、郭家铺街道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原户口空挂在上述地区或挂靠亲友、集体户的,在市城区已取得合法住所的,原则上须在合法住所地登记户口,没有合法住所的,可以挂靠亲友家庭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但须进行“三实”信息采集,派出所不得强制注销或迁移。
3、规范城镇地区居民到农村地区落户限制。对城镇地区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地区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对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地区,在城区无房无业,申请夫妻投靠、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军人退伍回原籍、军人配偶投靠军人父母、离婚回原籍、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户口空挂城镇地区人员申请回农村地区落户的,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呈报市局审批,其他区、县(市)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其办理期限为规定时间内办结。